浅析当前我国信托业的风险构成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07
风险管理永远是金融界的主要课题之一。信托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风险管理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始终是伴随其发展的永恒话题。金融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风险识别作为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对金融机构面临有哪些金融风险进行判断,以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的风险是什么、风险的来源、风险结构等进行分析。国际上对金融风险的划分,比较通行的方法是从风险的来源认识风险。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我国信托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投资基金、投银业务及中介服务等业务,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同时,在运用的自有资金时,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等。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能开展更广泛和灵活的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金融风险,但同时也使信托的市场风险更为复杂而难以测量。
市场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合法经营中,所不可避免的因市场参数的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这些市场参数包括:利率、汇率、股票指数、商品价格和隐含波动性等。因此,金融信托的市场风险又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和价格风险(也称通货膨胀风险或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就是资产和负债利率变动不一致给信托投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信托业务经营中,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利率的非预期性波动给信托投资经营造成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发生了与预期方向相反的变化,就一定会给信托贷款带来不利的影响,会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净收益,减少投资效益。与此同时,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也要求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搭配得当,以抵消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信托投资标的物的价值会随之变化,即使是市场利率的微小变动,也会使其发生波动,这种价格的波动会给信托当事人带来风险。
②汇率风险。又称货币风险,在一定的国际交往中,由于各国货币之间汇率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交易者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外汇信托业务要承受更多的市场汇率波动风险,一般发生在跨国的信托投资业务或外汇信托理财业务中,包括商业性风险和融资性风险,前者指的是出口商所承担的汇率风险,后者指的是债权。
在跨国的信托投资业务中,因所涉及的货币汇率问题,汇率的变动会影响信托当事人的收益,主要有:折算风险(跨国企业因换算带来的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风险);交易风险(已经达成但仍未结算的交易可能因汇率变化而蒙受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由于汇率的意外变动而使公司的现金流蒙受损失的风险)。汇率风险在国际直接投资业务和外汇金融市场中体现得特别明显。
③股权风险包括证券价格风险和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由于目前我国信托业还没有金融衍生产品,因此我们主要讨论证券价格风险。所谓证券价格风险,是指证券价格(指数)的不确定变化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由于产生证券市场价格风险的因素很多。在这些因素中,有政治因素,有经济因素,有社会因素,有心理因素,有价格因素,有风险偏好因素,甚至还有纯属偶然的因素。所以,证券市场的价格风险是各种信托风险中最明显、最突出的一种风险。
④通货膨胀风险。由于物价总水平的上涨,使得当事人所得到的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低于预期的水平,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在通货膨胀率高的情况下,信托当事人的投资收益的实际值甚至会成为负数或会出现收益低于成本的情况。
在不动产信托业务中,尽管不动产具有抗通货膨胀的能力,可以提价出售,但如果提价的幅度小于通货膨胀率仍会降低实际的收益率。与此同时,在货币购买力水平普遍下降的情况下,人们会把有限的购买力用到急需的消费上,从而相对减少对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消费需求,使房地产信托投资受损失。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指的是信托当事人各自承担的对他方的责任不能全部或部分按时履行的风险。信用风险也是我国信托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早期的信托行为源自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而现代信托业的发展必须依托广泛且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这是信托业能成为现代金融部门的主要产业之一的根本基础。如果缺乏这种社会信用基础,信托业就无从发展,或者只能是畸形发展,最终必将陷入困境。
在当前我国信托业中,信用风险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委托人违约的风险,表现为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因自身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甚至恶意欺诈而发生延付甚至不付导致信托行为遭受损失甚至失败。这种风险在经济不景气时尤甚,而在融资法规不善,市场缺乏有效约束的发展阶段也比较突出;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即受托人违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或不按信托合同操作而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使受益人蒙受损失;三是其他方面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指与信托活动有关的违约行为使信托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投资项目的资信不足,虚假担保或代理银行的违约等等。
(3)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非现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二是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非现金资产不能按现有市场价值及时变现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而迫使机构提前进行清算从而使账面潜在损失变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对于金融信托而言,“流动性”主要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产品运转流畅、衔接完善的程度,即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可以随时得以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或能比较方便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的能力。因此,信托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的损失的可能性。
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其流动性差,即没有足够可运用的资金以保证业务运转,信托投资公司就无法及时支付资金以履行对客户的经营承诺,从而影响信誉及自身的生存发展。以不动产信托业务为例,由于不动产有地点固定,流动性差,实体无法移动等特点,加上金额巨大,周期长等原因,使得当事人在需要现金的时候,无法很快将不动产脱手,或者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出手,从而会大大影响投资收益。
另外,由于信托项目投资时间一般较长(一年以上),流动性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算不算构成风险也需要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产品创新可以改善信托收益转让的方法,以提高产品的流动性,为投资者的转让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这也和股市上长线投资和存银行定期储蓄情况是一样的。如果要提前拿回本金也是会有利息损失的,面对保险类产品来说,可能严重的会颗粒无收,流动性风险更大。同样,长线投资的股票,短线要套现,往往还可能出现亏损。因此,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工具,其具有的流动性风险应与其收益是相互对立的。
(4)操作风险
关于操作风险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组织联合会(IOSCO)在1994年发表的风险管理一文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人为错误、系统失灵和不正确的程序及控制所引起的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导致意想不到的损失;Peter Slater在1998年12月于伦敦召开的关于操作风险的研讨会上将操作风险定义为遭受由于人为的、系统的错误而引起的内部控制缺失或信息系统信息不足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损失的风险;英国银行家协会和Coopers&Lybrand共同进行的有关调查(1997年3月)显示,操作风险的主要问题集中于缺乏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理论上,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除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狭义的操作风险则是指存在于金融机构“运营”部门中的,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起的潜在的损失的风险。兼顾广义和狭义的观点,并结合英国实际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或其他一些人为的错误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尤其是因管理失误和内部控制缺失带来的损失。
因此,操作风险包括了公司内部很大范围的一部分风险,但过去一直没有得到与其他方面一样多的关注。然而,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失误而带来的损失规模越来越大,这种风险正日益受到更多的关注。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操作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信托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决策风险,主要来自于决策者或决策层的失误,以及决策程序的不规范而造成损失的可能。经营决策的不科学和管理的不规范,都是形成金融资产风险的重要原因,一般是由于决策者的错误决策所引起的,且风险的大小与决策者的知识、才能、经验等有关,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决策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再如,随着信息技术在信托业务和管理中的应用,现代信托投资公司大都配置了计算机网络系统来管理业务,而这些信息系统在给信托业务带来方便和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使系统失灵或丢失数据,从而给信托业务经营带来新的操作风险。
(5)法律风险,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的实施性或文件没有正确表达而产生的风险。对我国信托业来说,其法律风险则是指信托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或不完善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无法履约,以及法律的不完善或修订使信托收益产生的不确定性。
信托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处分的法律制度,它涉及信托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而且复杂,处理不当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纠纷,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随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越来越多地从新的工具和建立在手续费基础上的客户理财和咨询业务中赚取利润,法律风险及其密切相关的条规风险的影响范围正在形成。目前,我国信托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托制度的法律风险;信托财产的法律风险;信托投资的法律风险;信托收益的法律风险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风险等等。
如信托登记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按照我国信托法规定:所设定的信托财产若是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须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可见,我国《信托法》赋予信托登记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有关登记的范围、如何登记、由谁登记等并没有进一步指明,也没有相关配套的规定出台,这就使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实务中将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
(6)其他风险。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制度安排,在我国并不是自然而生之物,完全是从国外引进,其独有的特点和功能能否在我国发挥作用,需要经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还远没有形成,在这过程中必将发生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产生其他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策风险。信托的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与信托相关的产业政策或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带来的风险。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由于行政干预等因素促成的“政策性风险”是直接影响其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我国金融信托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影响将更大。
国家经济政策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及产业结构的变化。每一次产业政策大的调整,都会给信托业务带来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长期性建设项目投资或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与此同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也会对信托投资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国家在一段时期内货币政策的调整形成的金融风险经常会发生,主要表现在对长期性建设项目投资或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
不动产信托业务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业务,同时受到多种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的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和房地产管理政策等。投资政策是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制约和导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产、地产等不动产信托标的物的投资对象、规模和获利情况;金融政策的变动,会影响到其筹资的难度,也会影响到市场对标的物的各种金融性抵押活动、贷款行为等,更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需求状况;不动产信托业务中以房产、地产为主要的信托标的物,房地产的管理政策则涉及土地或房地产的各种因素(如获得方式、交易成本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会使信托投资的收益充满了不确定性。
②创新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指因创新活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我国信托业于八十年代初期始发时,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相关环境以及在多种欠缺性因素的影响下,信托公司虽然成立和扩展,但并没有条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只能和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随着我国对信托第五次整顿的结束和信托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的信托的外部和内部环境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的形势、新的环境,为信托业的崛起拓展了宏观性、外部性的运行空间,但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信托业除了拥有《信托法》赋予的独特制度外,并没有专属的业务领域,加上配套政策的不到位和过多的监管限制,使得信托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种种限制和障碍,从而给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带来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存在与法律政策(制度创新风险)上,也可能出现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业务创新风险)和管理(管理创新风险)当中。
③道德风险。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谋取私利为动机。因此,道德风险是各级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心腹之患。信托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内部人员蓄意违规违法或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利益主体串通而给信托受益人或企业自身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在信托行为过程中,信托从业人员可能发生: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私下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等行为;将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等等。这些都可能危害到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也会给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
④信誉风险。这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或其职员采取的任何行为对其外部市场地位产生的消极影响。这种风险极具毁坏性,它可以产生于业务活动中任何一部分的问题和任何风险因素的数量,但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和业务的影响大大超过了这些原来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时,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就可能存在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人出于种种原因采取私下或变相承诺,从而给公司和受益人带来损失,进而给公司信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另外,做假帐欺骗股民和公众以及个别高层领导的贪污腐败等行为,都将给公司的信誉带来严重的后果。
⑤欺诈风险,是指社会上的不法个人或集团利用信托业的特点向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欺诈,从而使信托投资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一种建立在财产转移基础上的,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由于信托的这种财产转移特性,就给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以达到变成合法的可能性。另外,信托具有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些业务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的方式和途径。
结束语: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其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目前,经过这几年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断创新和努力,我国信托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要保持信托业的这种发展势头,还需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对金融信托而言,风险和收益总是相互伴随,风险不可能消除,只能被识别和控制。因此,正确分析当前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风险对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风险识别入手,分析当前我国信托业存在的种种风险,旨在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 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来源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我国信托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投资基金、投银业务及中介服务等业务,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同时,在运用的自有资金时,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等。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能开展更广泛和灵活的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金融风险,但同时也使信托的市场风险更为复杂而难以测量。
市场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合法经营中,所不可避免的因市场参数的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这些市场参数包括:利率、汇率、股票指数、商品价格和隐含波动性等。因此,金融信托的市场风险又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和价格风险(也称通货膨胀风险或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就是资产和负债利率变动不一致给信托投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信托业务经营中,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利率的非预期性波动给信托投资经营造成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发生了与预期方向相反的变化,就一定会给信托贷款带来不利的影响,会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净收益,减少投资效益。与此同时,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也要求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搭配得当,以抵消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信托投资标的物的价值会随之变化,即使是市场利率的微小变动,也会使其发生波动,这种价格的波动会给信托当事人带来风险。
②汇率风险。又称货币风险,在一定的国际交往中,由于各国货币之间汇率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交易者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外汇信托业务要承受更多的市场汇率波动风险,一般发生在跨国的信托投资业务或外汇信托理财业务中,包括商业性风险和融资性风险,前者指的是出口商所承担的汇率风险,后者指的是债权。
在跨国的信托投资业务中,因所涉及的货币汇率问题,汇率的变动会影响信托当事人的收益,主要有:折算风险(跨国企业因换算带来的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风险);交易风险(已经达成但仍未结算的交易可能因汇率变化而蒙受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由于汇率的意外变动而使公司的现金流蒙受损失的风险)。汇率风险在国际直接投资业务和外汇金融市场中体现得特别明显。
③股权风险包括证券价格风险和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由于目前我国信托业还没有金融衍生产品,因此我们主要讨论证券价格风险。所谓证券价格风险,是指证券价格(指数)的不确定变化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由于产生证券市场价格风险的因素很多。在这些因素中,有政治因素,有经济因素,有社会因素,有心理因素,有价格因素,有风险偏好因素,甚至还有纯属偶然的因素。所以,证券市场的价格风险是各种信托风险中最明显、最突出的一种风险。
④通货膨胀风险。由于物价总水平的上涨,使得当事人所得到的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低于预期的水平,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在通货膨胀率高的情况下,信托当事人的投资收益的实际值甚至会成为负数或会出现收益低于成本的情况。
在不动产信托业务中,尽管不动产具有抗通货膨胀的能力,可以提价出售,但如果提价的幅度小于通货膨胀率仍会降低实际的收益率。与此同时,在货币购买力水平普遍下降的情况下,人们会把有限的购买力用到急需的消费上,从而相对减少对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消费需求,使房地产信托投资受损失。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指的是信托当事人各自承担的对他方的责任不能全部或部分按时履行的风险。信用风险也是我国信托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早期的信托行为源自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而现代信托业的发展必须依托广泛且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这是信托业能成为现代金融部门的主要产业之一的根本基础。如果缺乏这种社会信用基础,信托业就无从发展,或者只能是畸形发展,最终必将陷入困境。
在当前我国信托业中,信用风险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委托人违约的风险,表现为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因自身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甚至恶意欺诈而发生延付甚至不付导致信托行为遭受损失甚至失败。这种风险在经济不景气时尤甚,而在融资法规不善,市场缺乏有效约束的发展阶段也比较突出;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即受托人违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或不按信托合同操作而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使受益人蒙受损失;三是其他方面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指与信托活动有关的违约行为使信托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投资项目的资信不足,虚假担保或代理银行的违约等等。
(3)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非现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二是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非现金资产不能按现有市场价值及时变现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而迫使机构提前进行清算从而使账面潜在损失变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对于金融信托而言,“流动性”主要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产品运转流畅、衔接完善的程度,即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可以随时得以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或能比较方便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的能力。因此,信托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的损失的可能性。
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其流动性差,即没有足够可运用的资金以保证业务运转,信托投资公司就无法及时支付资金以履行对客户的经营承诺,从而影响信誉及自身的生存发展。以不动产信托业务为例,由于不动产有地点固定,流动性差,实体无法移动等特点,加上金额巨大,周期长等原因,使得当事人在需要现金的时候,无法很快将不动产脱手,或者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出手,从而会大大影响投资收益。
另外,由于信托项目投资时间一般较长(一年以上),流动性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算不算构成风险也需要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产品创新可以改善信托收益转让的方法,以提高产品的流动性,为投资者的转让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这也和股市上长线投资和存银行定期储蓄情况是一样的。如果要提前拿回本金也是会有利息损失的,面对保险类产品来说,可能严重的会颗粒无收,流动性风险更大。同样,长线投资的股票,短线要套现,往往还可能出现亏损。因此,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工具,其具有的流动性风险应与其收益是相互对立的。
(4)操作风险
关于操作风险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组织联合会(IOSCO)在1994年发表的风险管理一文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人为错误、系统失灵和不正确的程序及控制所引起的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导致意想不到的损失;Peter Slater在1998年12月于伦敦召开的关于操作风险的研讨会上将操作风险定义为遭受由于人为的、系统的错误而引起的内部控制缺失或信息系统信息不足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损失的风险;英国银行家协会和Coopers&Lybrand共同进行的有关调查(1997年3月)显示,操作风险的主要问题集中于缺乏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理论上,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除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狭义的操作风险则是指存在于金融机构“运营”部门中的,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起的潜在的损失的风险。兼顾广义和狭义的观点,并结合英国实际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或其他一些人为的错误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尤其是因管理失误和内部控制缺失带来的损失。
因此,操作风险包括了公司内部很大范围的一部分风险,但过去一直没有得到与其他方面一样多的关注。然而,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失误而带来的损失规模越来越大,这种风险正日益受到更多的关注。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操作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信托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决策风险,主要来自于决策者或决策层的失误,以及决策程序的不规范而造成损失的可能。经营决策的不科学和管理的不规范,都是形成金融资产风险的重要原因,一般是由于决策者的错误决策所引起的,且风险的大小与决策者的知识、才能、经验等有关,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决策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再如,随着信息技术在信托业务和管理中的应用,现代信托投资公司大都配置了计算机网络系统来管理业务,而这些信息系统在给信托业务带来方便和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使系统失灵或丢失数据,从而给信托业务经营带来新的操作风险。
(5)法律风险,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的实施性或文件没有正确表达而产生的风险。对我国信托业来说,其法律风险则是指信托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或不完善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无法履约,以及法律的不完善或修订使信托收益产生的不确定性。
信托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处分的法律制度,它涉及信托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而且复杂,处理不当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纠纷,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随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越来越多地从新的工具和建立在手续费基础上的客户理财和咨询业务中赚取利润,法律风险及其密切相关的条规风险的影响范围正在形成。目前,我国信托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托制度的法律风险;信托财产的法律风险;信托投资的法律风险;信托收益的法律风险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风险等等。
如信托登记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按照我国信托法规定:所设定的信托财产若是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须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可见,我国《信托法》赋予信托登记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有关登记的范围、如何登记、由谁登记等并没有进一步指明,也没有相关配套的规定出台,这就使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实务中将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
(6)其他风险。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制度安排,在我国并不是自然而生之物,完全是从国外引进,其独有的特点和功能能否在我国发挥作用,需要经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还远没有形成,在这过程中必将发生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产生其他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策风险。信托的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与信托相关的产业政策或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带来的风险。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由于行政干预等因素促成的“政策性风险”是直接影响其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我国金融信托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影响将更大。
国家经济政策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及产业结构的变化。每一次产业政策大的调整,都会给信托业务带来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长期性建设项目投资或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与此同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也会对信托投资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国家在一段时期内货币政策的调整形成的金融风险经常会发生,主要表现在对长期性建设项目投资或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
不动产信托业务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业务,同时受到多种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的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和房地产管理政策等。投资政策是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制约和导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产、地产等不动产信托标的物的投资对象、规模和获利情况;金融政策的变动,会影响到其筹资的难度,也会影响到市场对标的物的各种金融性抵押活动、贷款行为等,更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需求状况;不动产信托业务中以房产、地产为主要的信托标的物,房地产的管理政策则涉及土地或房地产的各种因素(如获得方式、交易成本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会使信托投资的收益充满了不确定性。
②创新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指因创新活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我国信托业于八十年代初期始发时,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相关环境以及在多种欠缺性因素的影响下,信托公司虽然成立和扩展,但并没有条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只能和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随着我国对信托第五次整顿的结束和信托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的信托的外部和内部环境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的形势、新的环境,为信托业的崛起拓展了宏观性、外部性的运行空间,但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信托业除了拥有《信托法》赋予的独特制度外,并没有专属的业务领域,加上配套政策的不到位和过多的监管限制,使得信托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种种限制和障碍,从而给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带来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存在与法律政策(制度创新风险)上,也可能出现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业务创新风险)和管理(管理创新风险)当中。
③道德风险。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谋取私利为动机。因此,道德风险是各级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心腹之患。信托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内部人员蓄意违规违法或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利益主体串通而给信托受益人或企业自身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在信托行为过程中,信托从业人员可能发生: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私下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等行为;将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等等。这些都可能危害到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也会给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
④信誉风险。这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或其职员采取的任何行为对其外部市场地位产生的消极影响。这种风险极具毁坏性,它可以产生于业务活动中任何一部分的问题和任何风险因素的数量,但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和业务的影响大大超过了这些原来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时,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就可能存在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人出于种种原因采取私下或变相承诺,从而给公司和受益人带来损失,进而给公司信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另外,做假帐欺骗股民和公众以及个别高层领导的贪污腐败等行为,都将给公司的信誉带来严重的后果。
⑤欺诈风险,是指社会上的不法个人或集团利用信托业的特点向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欺诈,从而使信托投资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一种建立在财产转移基础上的,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由于信托的这种财产转移特性,就给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以达到变成合法的可能性。另外,信托具有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些业务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的方式和途径。
结束语: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其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目前,经过这几年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断创新和努力,我国信托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要保持信托业的这种发展势头,还需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对金融信托而言,风险和收益总是相互伴随,风险不可能消除,只能被识别和控制。因此,正确分析当前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风险对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风险识别入手,分析当前我国信托业存在的种种风险,旨在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 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来源
(xintuo摘自《用益信托工作室》)